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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用工
发表于 2021-08-16 浏览:
文章导读:劳动用工备案,你需要知道的都在这里 1.为什么要制定劳动用工备案办法?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劳动用工管理,规范劳动用工行为,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
劳动用工备案,你需要知道的都在这里:

1.为什么要制定劳动用工备案办法?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劳动用工管理,规范劳动用工行为,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以及《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4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2.我市劳动用工备案办法的适用哪些单位?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基金会等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进行劳动用工备案,适用本办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招用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和部队所属单位招用非军籍人员,进行劳动用工备案,依照本办法执行。

3.如何进行劳动用工备案?
用人单位开展劳动用工备案,应当首先办理业务开通手续,然后登录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进入劳动关系业务模块(即劳动用工备案管理系统),输入用户名和密码,即可进行劳动用工备案。

4.到哪里开通劳动用工备案的手续?
(1)市南区、市北区和李沧区辖区内的青岛市市属用人单位,中央、省驻青用人单位和驻青部队所属用人单位,到青岛市行政审批服务大厅办理;
(2)市南区、市北区和李沧区辖区内除上述用人单位的其他用人单位,到所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其中,外商投资企业和台港澳投资企业也可到市外企服务中心办理;
(3)即墨市、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以及高新区、保税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辖区内的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实际经营地与注册地不一致的,以实际经营地为准。

5.用人单位办理业务开通手续应当提供哪些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其他有效资质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4)《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上“办事大厅”业务承诺书》、《劳动用工备案业务申请表》

6.劳动用工备案的内容有哪些?
劳动用工备案包括劳动合同和劳动工资备案。劳动合同备案的内容为招用劳动者基本信息(包括劳动者姓名、身份号码(护照号码)、户籍所在地、现住址、文化程度、技术等级、联系方式等)、劳动者人员类别、岗位名称、用工形式,劳动合同期限类型、起止时间、续订日期、变更内容和日期、解除或者终止的原因和时间等。劳动工资备案内容为用人单位劳动合同制人员、劳务派遣、退休返聘及实习生等人员的月工资(含加班费)、劳务费等。

7.如何进行劳动合同备案?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后,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进行劳动合同备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续订、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应当自劳动合同续订、变更、解除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进行劳动合同续订、变更、解除或者终止的备案。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决定提前解散的,应当自单位注销(劳动合同终止)之日起30日内办理劳动合同终止的备案。

8.如何进行劳动工资备案?
用人单位应当将每名劳动者每月工资发放信息,于下一个工资发放日之前,录入劳动用工备案管理系统。新开通劳动用工备案的用人单位,应当将2012年1月1日(或者注册登记之日)后每名劳动者每月工资发放信息,按月录入劳动用工备案管理系统。

9.劳动工资备案的人员范围、数额是哪些?
在用人单位实际发放工资或者劳务费用的劳动者,均应纳入劳动工资备案范围,包括本单位劳动合同制人员、使用的劳务派遣人员、退休返聘人员和实习生等。
劳动工资备案的工资数额,为应发工资数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10.劳务派遣人员的劳动工资备案由谁负责?
劳务派遣人员的劳动工资备案,由劳务派遣单位负责。登记注册地在青岛市辖区以外的劳务派遣单位,其派遣到青岛市工作的劳务派遣人员的劳动工资备案,由用工单位负责。

11.劳动工资备案数据录入错误怎么办?
用人单位录入的劳动工资信息错误的,自录入之日起30日内可自行修改。超过30日的,应当报有管理权限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进行修改。

12.进行劳动用工备案有哪些作用?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特殊工时审批、劳务派遣行政许可、集体合同备案审查、落实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工资集体协议)备案、未成年工登记等,应当首先查验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备案情况,作为业务办理的重要依据。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审核我市用人单位是否符合享受政策性的就业岗位补贴和在岗职工提升培训政策时,应将用人单位的劳动用工备案情况作为审核内容。

13.未依法进行劳动用工备案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1)用人单位未按规定进行劳动用工备案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按照《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其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将其违法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并取消其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评先评优资格;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用人单位未按规定进行劳动用工备案的,在参与我市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时,不得评定为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示范用人单位。
(3)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建立职工名册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14.本办法的有效期多长?
本办法自2014年11月 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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